統一表示塞爾維亞自動空氣質量監測
2012年IPA項目“建立用於空氣和水質的集成環境監測系統”的一部分是“空氣質量監測系統的ICT設備和軟件”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使能力的國家機構,環境保護機構,環境保護署,收集,更新,更新和處理自動空氣質量監控的空氣質量網絡的空氣質量網絡的自動質量級別的空氣質量監控,以供國民和EU級報告。該項目還旨在實時提供自動空氣質量監控結果的公開介紹,從Vojvodina,Pancevo和Belgrade的州和本地網絡。除該機構外,作為最終用戶,該項目還涉及城市規劃,建築和環境保護的省級秘書處,諾維·薩德(Novi Sad),龐塞沃市環境保護秘書處和貝爾格萊德市公共衛生研究所。該項目是作為分佈式系統實施的,該系統在環境保護機構的中央服務器以及與Novi Sad,Pancevo和Belgrade中現有本地網絡中心的相關鏈接中實施。
塞爾維亞共和國空氣質量的法律基礎受現有的地方法規的監管。雨傘法是空氣保護法(“Sl。Gl。Rs”編號36/09和10/13)。它的規定在監視和評估空氣質量的領域中指定了章程:對監視空氣質量的條件和要求的監管(“sl。gl。Rs”號11/10/10/10、75/10和63/13),對州網絡中建立空氣質量控制計劃的監管(“sl。58/11),sl。第58/11和98/12號。
該機構的任務是根據藝術來監視州網絡中的空氣質量。 13。防空法。該機構應根據藝術品準備並發布有關塞爾維亞共和國空氣質量狀況的年度報告。 67空氣保護法。
建立用於自動監控空氣質量的國家運輸系統,環境保護機構是自動監視2006年底在Smederevo和Bor中設置的空氣質量的第一站。 2008年8月30日共和國政府的決議被指定為負責管理操作系統的建立和運作的業務,以自動監視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空氣質量。建立塞爾維亞共和國空氣質量的國家自動監測的主要衝動使卡片項目“用於空氣質量監測的設備供應”。該歐盟項目已將設備捐贈給28個計量站,校準實驗室,分析實驗室,一輛移動車站和一輛車輛。預備活動和大部分項目都在2008 - 2010年期間實施,並於2011年結束。除了環境保護署至關重要的支持項目活動外,還為環境保護提供了基金。該基金資助了為自動車站準備地點的準備工作,參加了實驗室的空氣質量升級,並資助了購買設備以安裝在捐贈中不包括的設備上安裝自動站。環境保護基金的總財政支持與歐盟捐贈相當。